在未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德,不应受法律保护,孩子虽无辜,不过还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所在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其生育休养期间的产假工资。
相关摘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出生登记办理: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所以,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不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