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女职工在孕期方面的福利,不同地方的政策法规或公司会做出一些特别规定,具体的规定需要准妈妈们查看当地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如果当地法规或单位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准妈妈们可以按照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如果单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准妈妈们可以咨询下单位里已经生过宝宝的前辈们,或者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地方性的部分规定
上海市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相关待遇: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浙江省哺乳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江苏省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江苏省哺乳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山东省产前假: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山东省哺乳假: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广东省哺乳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如果单位明确没有这方面的福利,而当地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那么这里希望提醒各位准妈妈的是,不必强求这方面的福利,自己和宝宝的健康在这个阶段而言是最重要的,健康是无价的,健康胜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