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收养是有一定程序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带走的。但是很多家长都不知道是怎样的步骤,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收养孩子的步骤。
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3、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4、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5、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正确办理收养手续,对家人对宝宝都是有好处的。只有经过正常的程序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才会被法律所承认。